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本科生
申报“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审细则
一、奖励比例及形式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评审细则(修订)》(东师校发字〔2024〕11号)等有关精神,“校优秀学生”为测评学年本科生总人数的10%,“校优秀学生干部”为总人数的6%,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审条件与方式
(一)“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共性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40%;
2.测评学年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3.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大二上学期、大三上学期、大四上学期开学测评时,入校以来志愿服务时长分别不低于20、40、60小时;大四下学期离校测评时,入校以来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80小时;
4.在长春市完成至少1次理论宣讲或讲解,不包括在党、团或学生组织因政治理论学习需要而开展的理论宣讲或学生活动宣传;
5.两项荣誉称号同一测评学年不可兼得。
(二)“校优秀学生”评审条件与方式
担任学生干部的,测评学年学生干部述职评议结果必须为优秀或合格,被罢免或免职的,不得参评。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参评“校优秀学生”时在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再加1分。
学生自主申报,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高者入选。
(三)“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审条件与方式
测评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1年,且述职评议结果为优秀。
学生自主申报,本年级辅导员根据述职评议结果评定。
本办法2025年6月11日经学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试行一年。2026年4月21日修订后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