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本科生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培养、管理、考核与奖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思想引领,教育引导学生干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为推动学校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始终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中坚力量,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组织动员学生的核心骨干、教育教学管理的得力助手,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在学部党支部、团委、学生会、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年级、班级、团支部中任职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队伍按照“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党支部学生干部选举审批备案、教育培训、任务要求、管理评议等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党支部设副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各1名。
第七条 团委设副书记1-2名,组织部、科研实践部、“第二课堂”管理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3名。
第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3名,综合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民族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不超过30名。
第九条 学生组织包括红烛志愿者协会、新媒体中心、学生朋辈心理服务团、爱心使者团,学生社团包括乐群学社、珣玉书法社,学生组织和社团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十条 以年级为单位设置团总支部,各年级委员会与各年级团总支部委员会合署办公,设年级长、团总支书记、学习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各1名,年级委员总人数不超过7名,各年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名称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以班级为单位设置团支部,各班级委员会与各团支部委员会合署办公,设班长、团总支书记、学习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各1名,班级委员总人数不超过8名,各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名称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课代表、寝室长、志愿服务团队成员不纳入学生干部队伍,但可参加学生干部培训、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始终将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能力培训、实践锻炼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四)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组织和带头参加各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结合学科特色开展品牌活动。
(五)努力学习,提高品德修养,促进自身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共同营造优良学风和文明校风。
(六)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呼声和权益诉求,维护同学的权益。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队伍具体指导按下列方式施行:
(一)学部团委、学生会、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学部团委书记负责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年级和班级学生干部由各年级辅导员负责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党支部的学生干部由教师兼任的支部书记负责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换届工作由学部学生工作组、团委统筹开展,指导老师负责具体实施,选拔、任用、换届情况报学部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导老师确定岗位和职数后发布遴选方案,采取公开竞聘方式选拔产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也可由指导老师报学部党委审核同意后直接推荐任用。遴选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坚决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作风,不追求头衔、不装腔作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三)恪守学生本分,带头勤奋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无不及格课程。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班级的前70%。
(四)作风过硬,以身作则,能切实解决广大同学急难愁盼的问题,能在急难险重面前发挥作用。
(五)素质全面,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策划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群众公认,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认真倾听广大同学诉求,积极畅通校园沟通协调渠道,真心实意帮助同学解决困难。
(七)上级文件对部分学生干部任职条件有其他要求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1年。对在新岗位任职的学生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指导老师要在试用期满时开展民主测评,通过测评者继续任职,未通过测评者应予以免职或调整任职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前须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目标责任书经指导老师审核后报学部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任用期满后,指导老师应及时开展换届工作,换届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期初或学期末。
第二十一条 每名学生干部同一时间原则上最多担任2个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章 培养、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要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培养,用好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平台和载体,每学期对相关学生干部培训至少2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辞去学生干部职务的,应提前向指导老师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部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述职评议制度,所有学生干部任期结束时要填写“评议登记表”,面向师生进行述职,指导老师和学生代表根据学生干部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30%,评议结果经指导老师审核确认后,报学部团委组织部备案,学部团委组织部将获评优秀等次的学生干部名单报学部党委备案。述职评议分组开展,每个年级、每个学生组织(社团)各设一个考核组。学生组织(社团)人数不足7人的,与其他学生组织(社团)联合设置考核组。党支部学生干部在本年级参加述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学部对任职满1学年且述职评议等次为优秀或合的学生干部开具任职证明,加盖学部党委公章。
第二十六条 述职评议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推荐免试研究生、典型选树等方面强化评议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劝退或免职,并视情节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处分期内不得任职。
(三)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
(四)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品行不符合学生干部的要求。
(六)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0日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学生干部选拔与培养办法》废止。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部学生工作组、团委解释。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