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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

2026-04-21|点击数: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部实际,制定本细则(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测评上一学年成绩(毕业年级在学生离校前进行),时间界定为上一学年开学注册日始至本学年开学前一天止,测评结果将作为本科生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内容和方法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达标性评价、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三个部分,其中达标性评价为前提性条件,不计入成绩总分,基础性评价成绩占比80%,发展性评价成绩占比2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基础性评价成绩×80%+发展性评价成绩×20%

第四条  达标性评价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等环节中学生需达到的基本要求,包括德育评价、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和劳动教育评价,学生达到标准方可参加评奖评优。

第五条  达标性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方法如下。

(一)德育评价

1.德育评价重点对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和日常行为表现进行评价,主要观测点如下。

1)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传承红色基因,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政策主张。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2)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3)重视个人心理健康,能够积极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展现理性平和、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大学生精神风貌,具有热爱生活、乐观豁达的生活态度。

2.德育评价通过专业同学互评和辅导员评价的方式进行,具体成绩算法为:德育评价成绩=专业同学互评平均分×80%+辅导员评价得分×20%

专业同学互评平均分是指学生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对学生所在专业同学(包括被评价学生本人)进行评级,之后按评级等次换算成相应分数再计算平均分。各等次对应分数为:优秀100分、良好85分、一般70分、差55分。辅导员评价得分由辅导员以百分制形式直接给出。

3.在评价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德育评价直接给予“差”等次。

1)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的。

2)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风纪的。

3)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在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干扰测评结果的。

6)无故不参加年级会达2次的,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组织活动达2次或受到党内处分的,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达2次或受到团内处分的。

7)学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4.德育评价的达标标准为85分。

(二)体育评价

学生评价学年体质健康测试和体育课程成绩合格即达标。

(三)美育评价

学部实行学生艺术实践活动记录制度。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美育活动或修完1门美育课程,美育相关课程成绩合格且积极参加学部组织的各项艺术实践活动方可达标。

艺术实践项目包含参加文艺演出(文化节)、艺术展演(艺术节)、文学鉴赏、影视赏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体验(戏剧、戏曲、书法、剪纸、绘画、插花)等。

(四)劳动教育评价

学生劳动实践活动记录。学生劳动教育相关课程成绩合格且积极参加学部组织的各项劳动实践活动方可达标。

日常生活劳动包括寝室卫生维护、公共分担区清洁、积雪清理等校内劳动。每学期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3次以上的寝室,该寝室全体成员劳动实践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基础性评价是对学生基础能力和基本素质的考察,主要考察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以智育成绩为主要测评依据。

智育成绩是指学生评价学年所修的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必修课的加权平均分数。加权平均分数=(教务系统导出个人平均学分绩点+5)×10

第八条  发展性评价主要是对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必需具备的重要能力的考察,为增值性条件。主要以学生发表科研论文,获得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理论宣讲大赛、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职业规划大赛、文体竞赛奖励,主持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获得专利授权、取得创新创业成果、参与社会实践、担任学生干部、国际交流等方面情况为具体考核内容。

第九条  发展性评价细则

1.学术论文、著作等作品(此项上限10分)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最高计6分;独自出版学术专著8分;独自出版学术译著4分;

所有论文或作品均应有论文原件、书籍证实,用稿通知无效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级别计分。论文或作品完成单位须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学生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否则不加分。具体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赋分。

2.参加学术活动(此项上限2分)

每参与1学部组织的讲座并提交学习笔记计0.1分,参与学术讲座上限0.4分。

学术论坛获一等奖大会发言计1.2分;在学术论坛获等奖或小组发言计0.8分;在学术论坛获等奖0.4分;

参评需凭借会议日程、发言稿、发言照片等证明材料承办单位所在高校须为不低于我校办学层次的高校、或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经官方批准的省级及以上学术组织、地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具体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赋分。

3.主持科研项目(此项上限0.3分)

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计划”或“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本科生项目结项并取得结项证书,获评优秀项目计0.3分、获评合格项目计0.2分,参与人在主持人得分基础上分别下浮0.1分。

4.参与和本学科相关的竞赛(此项分数无上限

国家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12分、8分、6分;国家级其他等级奖项计4分;省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1分、0.8分、0.6分,省级其他等级奖项计0.4分。

参评需凭借获奖证书、参与证明。项目主持人(第一参与人)应为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指导教师应为东北师范大学(不含附属单位)教师。项目主持人(第一参与人)计满分,项目组第二、第三参与人计主持人得分的50%,项目组第四、第五、第六参与人计主持人得分的30%,参与人排序以获奖证书上姓名排序为准,每个项目只认定前六名参与人。(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多人组队的比赛加分方式与此项一致。)

5.获得专利授权(此项上限3分)

获得本学科领域的专利发明计3分。

参评需凭借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第一作者(含完成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计满分,非第一作者分数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6.文体竞赛(此项上限0.4分)

获得国家级奖项0.4分;获得省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0.3分、0.2分、0.1分。

参评需凭借获奖证书,以证书所盖单位公章评定级别,商业性质的比赛项目不予加分。团体奖项不加分。具体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赋分。

7.社会实践(此项上限4分)

获得全国三下乡”“返家乡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4分;获得省级“三下乡”“返家乡”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计2分;(参评需凭借获奖证书和报告原文)

获得大中专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国家级先进个人1分、省级先进个人计0.5分;

参评需凭借获奖证书和报告原文。

8.理论宣讲(此项上限6分)

理论宣讲大赛(讲解大赛、演讲比赛)国家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6分、4分、3分;国家级其他等级奖项计2分;省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1分、0.8分、0.6分,省级其他等级奖项计0.4分。长春市主办的比赛按省级奖项的50%计分。

参评需凭借获奖证书及参与证明。

在长春市开展10场不同主题的理论宣讲计0.4分。

参评需提交宣讲稿和新闻报道截图,新闻稿必须有“东北师范大学”字样。

9.志愿服务(此项上限6分)

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国家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6分、4分、3分;国家级其他等级奖项计2分;省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1分、0.8分、0.6分,省级其他等级奖项计0.4分。专项赛按相同层次获奖的80%计分;长春市主办的比赛按省级奖项的50%计分。

申报省级及以上志愿服务项目获评优秀等次,项目主持人计0.3分,其余参与人每人计0.2分。

参评需凭借获奖证书及参与证明。

10.职业规划(此项上限6分)

职业规划大赛国家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6分、4分、3分;国家级其他等级奖项计2分;省级第一、第二、第三等级奖项分别计1分、0.8分、0.6分,省级其他等级奖项计0.4分。

参评需凭借获奖证书及参与证明。

11.国际交流(此项上限2分)

在国际组织实习半年以上者(不含半年)2分;代表中国青年在国际组织发言者计1分。

参评需凭借工作证明及工作照,具体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赋分。

12.学生工作(此项上限2分)

担任省学联驻会执行主席1年经考核合格计2分;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满1年经考核合格计1分。

由指导单位向学部评审委员会出具学生干部现实表现或述职评议结果,评审委员会结合学部学生民主测评结果进行赋分。

13.荣誉称号(此项上限3分)

获得国家级综合荣誉称号3分;获得省级综合荣誉称号计2分;获评学校“理想与成才”年度人物计1分。

参评需凭借荣誉证书,颁奖单位应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具体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赋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条  学部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领导与统筹。

第十一条  各专业成立由学部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专业测评小组,具体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专业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 按照学生申报、专业测评、学部审核公示的流程进行。

1.学生申报。学生根据自身现实表现,结合测评内容和测评标准,向专业测评小组提供客观详实的证明材料。

2.专业测评。专业测评小组开展综合素质测评,专业测评结束后,学生本人对测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学部审核。学部奖励评审小组对各专业测评小组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测评结果在学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4.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实名向学部奖励评审小组反映,评审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计算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先取小数点后4位数字,再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级奖项,是指证书落款为国家部委或群团组织,落款为国家部委或群团组织内设机构或直附属单位的,按省级奖项计分。省级奖项的证书落款应为省直机关或群团组织,落款为省直机关或群团组织的内设机构或直附属单位的,按长春市市级奖项加分。证书落款为“组委会”的,以赛事通知文件中的主办单位认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2024411日经马克思主义学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2024618日报学校学生处备案后印发,2024-2025学年试行一年2026421日修订,修订后的细则自2025-2026学年施行。2025-2026学年为修订后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展性评价加分在两版细则中不一致的采取“就高加分”。未尽事宜,由学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委员会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202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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