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志愿服务坚持“党建引领、立足学部、服务师生、示范带动”原则,纳入党员发展、培养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部全体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部学生党员志愿服务队,由学部党委指导,各学生党支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 设立学生党员志愿服务队秘书处,由各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组成,负责活动安排、时长认定、质量监督。7个学生支部相关负责人轮流担任秘书长,按照本科生、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二年级、研究生三年级的顺序,每个支部轮值时间为5周(含寒暑假期间)。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生党员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宣讲、赛会服务、学业帮扶、就业帮扶、义务劳动,以及其他专项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服务时长标准:
党员发展阶段 | 每学期最低服务时长 | 备注 |
入党积极分子 | 10小时 | 至少参与2类服务 |
预备党员 | 12小时 | 需牵头1次活动 |
正式党员 | 15小时 | 需指导1名积极分子 |
第八条 工作具体要求:
活动负责人应在每次志愿服务后1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工作简报和时长统计,秘书处审核后分别交学部团委新媒体中心、红烛志愿者协会存档。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九条 学期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达50小时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由学部党委授予“服务先锋”荣誉;学期累计100小时的,优先推荐参评校级荣誉。
第十条 对服务时长不达标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考察期延长半年;对服务时长不达标的预备党员,延期转正;对服务时长不达标的正式党员,支部书记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按照党内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部党委解释。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